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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试

时间:2020-03-17 12:28:37 作者:高校论文查重网 本文点击:719次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西南财经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修改。

第六条 学校和校内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和学术道德教育,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并启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等措施进行相应的防范。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者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在申请阶段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等作假情形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者,学校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二)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伪造数据者

1.未进行论文答辩者:情节较轻者,酌情给予申请人责令修改论文半年后答辩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因剽窃、伪造行为被责令修改论文者,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已经获得学位者:学校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所有因学位论文作假而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可视行为严重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在给予纪律处分外,可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者

在读学生可由相关部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暂停导师招生资格,并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校内各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适当核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可以通过学位论文指导、评阅、答辩、学术不端检测、抽检以及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受理机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交相关学院(中心)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校内相关培养单位的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认定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机构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专门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分别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校学位办、学工部、教务处、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处等)作为处理的依据。相关管理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在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送达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校内各培养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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