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由娱乐圈翟博士事件引发的学术不端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今年的两会上,“惩戒学术不端”也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从某种程度而言,当前国内学术界存在的学术不端问题已经较为严重,因而会引起国家高度的重视。
实际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6月16日正式发布。《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规定。
· 根据《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经过调查和确认,就会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科研成果;
· 4.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成果二在成果上为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 6.买卖论文、为他人代写,或者由他人代写。
·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 对于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要求高校要按照以下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