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对于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伪造、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而未列入参考文献,让读者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四)在学位论文中窃取他人作品,采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拆分合并段落、替换应用或描述对象等,实质内容不变,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且文中没有明确标注,让读者以为相关内容为作者所完成研究成果的;
(五)在学位论文中窃取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的;
(六)在学位论文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就用于自己的学位论文;
(七)在学位论文中伪造试验样品,伪造研究成果中提供的材料、方法而实际没有进行试验的;
(八)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试验数据,伪造虚假的观察与试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九)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调查工作。
第五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相关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在进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评判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学校在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抄袭、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严重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报教育部备案。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在职人员的,学校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未履行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减少其招生数量、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的方式进行处罚,同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行政处理。
第十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生学位论文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而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的学院(系),学校将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学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学院(系)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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