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福建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闽学位〔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我校学位论文质量,健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及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
第二章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学院,由学校领导对学院负责人和相关导师进行质量约谈,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各学院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学位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
第三章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规则
第四条 对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学院,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暂停指导教师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后是否恢复招生,应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部对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考核,通过后才能恢复招生。
2.指导教师5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列为质量跟踪对象。
3.按2个/篇的数量扣减所在学院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指标。
4.按1篇50%、2篇及以上100%的比例扣减所在学院下一年度博士学位点工作量分值。
第五条 对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学院,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暂停指导教师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后是否恢复招生,应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考核,通过后才能恢复招生。
2.指导教师3年内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列为质量跟踪对象。
3.按5个/篇的数量扣减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相应类型硕士生招生指标。
4.按1篇20%、2篇50%、3篇及以上100%的比例扣减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硕士学位点工作量分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