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研究生学院受理研究生论文答辩申请工作的程序性环节,所有申请答辩的博士、 硕士研究生论文都必须参加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以“中国知网 CNKI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2)”为检测工具,以系统出具的检测结果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判定依据。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根据第一次检测的总文字复制比结果,采取下述相应处理办法:
(一)低于 15%(含 15%),视为合格,通过检测。
(二)在 15%-30% (含 30%)之间,限期修改论文,限期内可申请第二次检测,若第二次检测的总文字复制比仍在 15%以上,予以研究生延期毕业半年处理。
(三)在 30%-50%(含 50%)之间,予以研究生延期毕业半年处理。
(四)在 50%-70%(含 70%)之间,予以研究生延期毕业一
年处理,予以研究生指导教师警告处理;同一研究生指导教师 指导连续两次受到警告,予以停止招生两年处理。
(五)超过 70%,予以研究生取消学籍处理,予以研究生指导教师取消导师任职资格处理,予以研究生培养单位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处理。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根据第一次检测的总文字复制比结果,采取下述相应处理办法:
(一)低于 25%(含 25%),视为合格,通过检测。
(二)在 25%-35 %(含 35%)之间,限期修改论文,限期内可申请第二次检测,若第二次检测的总文字复制比仍在 25?以上,予以研究生延期毕业半年处理。
(三)在 35%-50%(含 50%)之间,予以研究生延期毕业半年处理。
(四)在 50%-70%(含 70%)之间,予以研究生延期毕业一年处理,予以研究生指导教师警告处理;同一研究生指导教师 指导连续两次受到警告,予以停止招生两年处理。
(五)超过 70%,予以研究生取消学籍处理,予以研究生指导教师取消导师任职资格处理,予以研究生培养单位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处理。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科研秘书于本单位答辩前一个月将全部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压缩成一个文件夹以各培养单位命名
(文件夹内论文格式要求:word 文档,命名为:学号_作者_ 篇名_专业_导师),发送至研究生学院学籍学位办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研究生学院将于一周内将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 通告各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其他
(一)使用检测系统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只是防止学术不端 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检测合格之结果不构成在判定学位论文 作假问题上的抗辩事由。
(二)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 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审查学位 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三)本办法由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商业大学研 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标准及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 止。